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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愈犬服务标准

The therapy dogs' capabilities and service standards

(征求意见稿)

目录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疗愈犬以及疗愈犬的考核、级别及服务标准。

本标准由首都爱护动物协会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北京市社会心理工作联合会、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北京调良宠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宠物科技学院、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市园林学校、北京青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望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致同社会服务中心、北京智兴博悦艺术培训中心、北京爱百福视障人士关爱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晨光脑瘫康复服务中心、徐辛庄敬老院、郎府敬老院、光爱学校。

主要起草人

秦肖娜、杨智辉、姚垚、何军、彭瀚、梅晓莹、余旻朗、付东生、石青华、曲婕姝、黄淑媛、张焕霞、王建军、宗春山、赵京生、杨红、郑琼、马晖、刘素贞、王俊杰、杨艳、王龙、姜建波、任逸懿、纪丽莎、韦丽莉、蒋蓓蕾、仲华玲、于德智、张艳艳、兰予平、赵美婷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疗愈犬以及疗愈犬的考核、级别及服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疗愈犬的考核评估、结果分级和陪伴服务。

本标准为犬类行业组织、涉犬管理职能部门、疗愈犬使用的专业机构、服务行业和应用单位提供了参考指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疗愈犬

疗愈犬是指经过专业选拔及特殊训练的、能够提供陪伴服务和精神抚慰的犬只。

3.2 疗愈犬等级

疗愈犬的等级随能力增强而提升,从五级(低级)至一级(高级),它们能够服务的场景和对象逐渐扩大和复杂化,服务能力也相应提升并形成对低等级疗愈犬的覆盖模式。

3.2.1 五级疗愈犬

五级疗愈犬应通过"犬只抗压能力评估"并取得合格结果,社会化良好,在公共场合下具有良好表现。

3.2.2 四级疗愈犬

四级疗愈犬应在具备五级疗愈犬能力的前提下,具备在任何场合识别并服从适当的或特定指令的能力。

3.2.3 三级疗愈犬

三级疗愈犬应在具备五级、四级疗愈犬能力的前提下,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在被人群、声响及其他犬只或猫干扰的情况下保持稳定,无应激反应。

3.2.4 二级疗愈犬

二级疗愈犬应在具备五级、四级、三级疗愈犬能力的前提下,具备与陌生人安全接触的能力,并保证在多种环境下、被以不同方式进行肢体接触时,无过激反应。

3.2.5 一级疗愈犬

一级疗愈犬应在具备五级、四级、三级、二级疗愈犬能力的前提下,具备互动能力及情绪干预能力,在牵犬人识别到被服务对象的情绪波动时,疗愈犬可根据指令进行情绪干预与安抚。

4 技术要求

4.1 疗愈犬犬只条件

  1. 按时进行体内、体外驱虫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按时免疫,接种狂犬疫苗及犬传染病疫苗
  3. 健康体检合格
  4. "犬只抗压能力评估"结果合格
  5. 符合犬只所在地的地方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犬证或相关身份证明
  6. 已完成绝育手术或不处于发情期

4.2 疗愈犬的考核原则

4.2.1

疗愈犬的考核工作由首都爱护动物协会认证的疗愈犬专业驯导机构组织进行。考核中应遵守组织严密性、考核权威性、结果真实性、资料完备性等原则。

4.2.2

考核组应由3名及以上的考官组成,成员应包含至少1名助理评估师及至少2名疗愈犬行为考评师。

4.2.2.1 助理评估师
资格

五级疗愈犬驯导师及以上,详见《疗愈犬驯导师》团体标准。

岗位职责

牵引考核犬只,配合完成考核项目。

4.2.2.2 疗愈犬行为考评师
资格

三级疗愈犬驯导师及以上,详见《疗愈犬驯导师》团体标准。

岗位职责
  • 在评估开始前,考评师不应和被评估犬只有任何互动或接触
  • 若考评师对特定犬种有偏见(喜欢或不喜欢),应避免对该品种的犬只做评估
  • 客观观察犬只行为,进行考核项目操作,且操作顺序与考核流程保持一致

4.2.3

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应真实、公开、透明,保障考核的公平性与真实性。

4.2.4

考核情况记载及视频资料,由负责组织考核的机构保存并备查。

4.5 考核时段与对象

4.5.1 考核对象

  1. 适宜成为疗愈犬的犬只
  2. 仍需继续服务的疗愈犬每年复核一次

4.6 考核内容与方法

4.6.1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疗愈犬的作业能力与综合能力。 疗愈犬作业能力考核表(见附录A)

4.6.2 考核方法

  1. 在组织考核单位指定的区域实施现场考核。
  2. 疗愈犬行为考评师根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现场评价。

4.6.3 考核物料、场地、设备准备

  1. 考核应准备玩具、航空箱、罐头、模拟场景等物料。
  2. 考核场地应配备一个面积30-40平方米、安静且相对较空、地面为地胶材质的房间作为评估室。
  3. 考核现场应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4.7 考核项目

4.7.1 疗愈犬作业能力考核

疗愈犬作业能力考核项目包括社会化情况、服从能力、抗干扰能力、接触安全性能力、互动能力及情绪干预能力等。按以上顺序完成《疗愈犬作业能力考核表》(见附录A)的考核内容,通过后即可获得不同等级的疗愈犬认定资格。

4.8 评分方法

  1. 疗愈犬专业能力考核的每个项目均须完成,根据犬的现场表现评分。
  2. 疗愈犬行为考评师应按附录A所列的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评估并计分,按各项得分进行整合,得出疗愈犬作业能力的评价结果,并将疗愈犬进行分级。
  3. 具体考核项目、评分方法及分级方式见附录A。

4.9 考核结果

4.9.1 疗愈犬作业能力评估

考评师将根据附录A,针对犬只在考核现场的表现进行打分,此外,考评师还需就不同服务场景与服务对象为疗愈犬提出针对性建议。

4.9.2 考核结果使用

  1. 疗愈犬考核合格的,即可根据考核现场表现与考评师的针对性建议,获得不同等级的"疗愈犬证",并佩戴"疗愈犬标识",参与不同场景的陪伴服务。
  2. 训练后,考核未合格的无主犬可开放领养,有主犬可进行专项复训,并于复训结束后参与下一期考核。
  3. 在每年的疗愈犬复核时考核未合格的,应进行专项复训,复考合格后才可继续进行服务工作。
  4. 在考核过程中出现应激行为的犬只,将终止考核并取消考试资格。

5 应用场景

服务对象应为疗愈犬提供服务场所,并提前告知志愿者当次服务人群的真实情况及注意事项。

5.1 团体机构服务

5.1.1 不同等级疗愈犬可服务场景

  1. 一级疗愈犬:一级机构,即精神障碍托管中心、康复学校,每只疗愈犬陪伴人数限制3人
  2. 二级疗愈犬:二级机构,即听力障碍康复中心、视力障碍康复机构,每只疗愈犬陪伴人数限制5人
  3. 三级疗愈犬:三级机构,即儿童福利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每只疗愈犬陪伴人数限制5人
  4. 四级疗愈犬:四级机构,即敬老院、社区公益服务站等公益机构,每只疗愈犬陪伴人数限制5人
  5. 五级疗愈犬:五级机构,即企、事业员工工区、大型商超、大学校园等公共环境,每只疗愈犬陪伴人数不限

5.2 个人、家庭服务

  1. 一级疗愈犬可实现对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精神障碍的人士进行服务。
  2. 二级疗愈犬可实现对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的人士进行服务。

6 应用配置

6.1 疗愈犬服务的犬只数量

6.1.1

疗愈犬为无障碍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5人。

6.1.2

疗愈犬为无障碍未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5人。

6.1.3 疗愈犬为有障碍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如下:

  1. 疗愈犬为视力障碍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3人
  2. 疗愈犬为听力障碍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3人
  3. 疗愈犬为肢体障碍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3人
  4. 疗愈犬为精神障碍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3人

6.1.4 疗愈犬为有障碍未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如下:

  1. 疗愈犬为视力障碍未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3人
  2. 疗愈犬为听力障碍未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3人
  3. 疗愈犬为肢体障碍未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3人
  4. 疗愈犬为精神障碍未成年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最大服务限度为3人

6.1.5

疗愈犬进行家庭和个人服务时,以1只犬为宜。

6.2 疗愈犬驯导师的配置

疗愈犬为团体服务时,每只犬应配备1名疗愈犬领犬员;每5只犬配备1名疗愈犬中级驯导师。

疗愈犬为家庭和个人服务时,应与疗愈犬驯导师建立指导联系。

6.3 服务工作时长

6.3.1

每只疗愈犬进行陪伴服务的单次持续时间应不超过40分钟,可根据观察犬只状态调整服务时间,如犬只出现焦虑或压力过大等表现时,可立即终止服务。

6.3.2

疗愈犬的两次服务之间至少间隔七天;如连续两次为一级机构、二级机构、有障碍成年人和有障碍未成年人群体服务,之间至少间隔十四天。

6.4 疗愈犬的福利保障

  1. 疗愈犬展开服务工作时,需提供合适的环境,避免高温、极寒等天气。
  2. 服务过程中,应保证疗愈犬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饮水。
  3. 服务过程中,疗愈犬领犬员应时刻观察犬只的行为及需求。
  4. 每单次服务工作完成后,需保证疗愈犬的休息时间及空间。

6.5 疗愈犬的安全保障

  1. 有权拒绝对有虐待动物行为或倾向的人士开展服务工作。
  2. 在开展服务工作的过程中,须根据疗愈犬驯导师的指引接受相关服务。
  3. 在开展服务工作的过程中,参与服务的疗愈犬须有第三者责任保险。

7 疗愈犬的登记及认证管理

7.1 疗愈犬登记

疗愈犬应有完整的犬籍登记,有主犬只应办理犬证。

7.2 疗愈犬认证

疗愈犬须经过专业训练且通过考核评估,并获得首都爱护动物协会颁发的认证证书。

7.3 疗愈犬管理

  1. 疗愈犬须定期免疫、驱虫,并在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2. 疗愈犬每年参加首都爱护动物协会组织的陪伴服务至少4次。
  3.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每年组织疗愈犬作业能力复核。

8 服务要求

8.1 疗愈犬相关单位和团体

8.1.1 疗愈犬驯导单位

具有疗愈犬驯导基础的单位,场地、硬件设施和训练人员配套均可达标。

8.2 疗愈犬相关人员

8.2.1 疗愈犬领犬员

  1. 参与犬只安定信号、犬只行为课程学习及牵引志愿者培训,且学习时长不少于8小时,方可成为疗愈犬活动的疗愈犬领犬员。
  2. 疗愈犬领犬员牵引疗愈犬参与陪伴服务前,应进行特殊人群陪伴服务相关注意事项的学习,并充分了解相应牵引犬只的行为习惯。

8.2.2 疗愈犬驯导师

按照《疗愈犬驯导师标准》(标准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疗愈犬的相关驯导工作。

2024-12-26 15:35:22